USCIS 2006年9月12日的 MEMO对职业移民的审批程式作了说明和修正。该MEMO再次确认多份职业移民申请可用最早的优先日期。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在实际中,如何应用该法律条款来加快绿卡申请。
来看以下案例:王先生爲A公司工作,A公司在2003年爲王先生申请了EB3劳工卡,劳工卡和I-140相继获得批准。由于职业移民排期问题,王先生不能递交I-485调整身份。鉴于EB3排期较长,王先生考虑通过PERM,重新申请A公司中符合EB2的职位。A公司同意王先生的要求。EB2-PERM申请顺利获得批准。这时候王先生就可以按照以上规定,同时递交I-140和I-485申请调整身份。原因是:
1)按照USCIS规定,王先生用的优先日期是2003年(递交EB3劳工卡申请的日期)。
2)王先生将2003年的优先日期用到之后递交的EB2申请上。由于EB2的排期已经到达2005年,王先生当然可以递交I-485申请。
我们自2006年年初曾多次介绍过USCIS关于Priority Date Carry-over的规定。请参阅我们之前的文章《RIR申请人如何利用较早的优先日期》(3/31/06),和《职业移民:EB3申请人如何利用较早的优先日期 》(8/7/06)。
根据我们事务所申请的多例案件,我们的经验是律师在準备I-140和I-485 Concurrent Filing的时候,一定要清楚说明申请属于Priority Date Carry-over,并提供相应文件加以证明,以便USCIS审理。2005年和2006年到我们事务所办理PERM的申请人,如果满足Priority Date Carry-over,大部分现在已经成功递交了I-485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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